申請人因第11585925號“第一線 THE 1 LINE”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撤銷一案,不服商標局商標撤三字[2017]第Y013900號決定,于2017年12月19日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商標局決定認為,合肥彰顯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的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間(以下稱指定期間)復審商標的使用證據有效,馬康特貿易和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撤銷申請理由不成立,復審商標不予撤銷。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從2014年至今,申請人在銷售市場內未發現標以復審商標的指定商品,根據申請人向相關產品銷售市場的產品經銷者詢問及在互聯網中進行廣泛的調查,未發現復審商標的使用信息。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指定三年期間未對復審商標進行使用。請求撤銷復審商標的注冊。 申請人未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調取了被申請人在撤銷三年不使用階段向商標局提交的證據材料,主要證據如下:1.加盟合同書;2.出口單;3.產品圖片。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經審理查明:復審商標由申請人于2012年10月10日申請注冊,2014年3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上光劑等商品上。2017年3月15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起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復審商標獲準注冊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體問題應適用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本案的相關程序問題仍適用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內是否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 用以證明復審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能夠顯示使用的復審商標標識、能夠顯示復審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夠顯示復審商標的使用人(包括商標注冊人和被許可使用人)、能夠顯示復審商標的使用時間等。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1無相應發票予以佐證。證據2未體現商標注冊人。證據3為自制證據,證明力較弱。綜上,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均無法單獨或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復審商標在指定期間對指定商品進行了真實、有效、合法的商業使用,復審商標應予以撤銷。 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商標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復審商標予以撤銷。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